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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屠呦呦3年前被注成商标 名人名字注册商标一本万利
发布时间:2015-10-12

据报道,最近备受关注的屠呦呦又被报道出她的名字屠呦呦这3个字已经被人注成了商标,这些商标涉及的商品及服务包括消毒剂、空气净化剂、杀虫剂、护目镜、眼镜等等。

昨日,记者检索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发现,“屠呦呦”这3个字早在3年前就被人抢注成了商标。

相关信息显示: 2012年,“屠呦呦”商标先后被自然人余孝志和一家眼镜公司注册在国际商标分类的第5大类和第9大类,商品及服务包括消毒剂、空气净化剂、杀虫剂、护目镜、眼镜、眼镜架、隐形眼镜、太阳镜等。

据悉,2011年,屠呦呦本人因获拉斯克奖被媒体广泛报道,而“屠呦呦”商标注册均在2012年。

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丹律师表示,屠呦呦姓名的抢注属于典型的损害其在先权利-姓名权的行为,屠呦呦完全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屠呦呦”注册商标无效。

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亟待法律规范

用名人注册商标,可谓一本万利,注册费大约在千元左右,但是,注册成功通过市场进行商标转让却是少则几万元,高则数百万,甚至更多。这种行为侵犯了名人本身的姓名权甚至名誉权,影响到他们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它还会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名人本身经营或者授权他人经营的商品,并基于对名人的信任而购买商品。

对于恶意利用名人姓名抢注商标,工商部门虽表示要“探索建立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个人、企业以及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并无法律依据作支撑。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并无禁止利用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的规定,仅第10条第8款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这一条款可否解释为禁止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仍存争议。

正因如此,许多抢注名人姓名的商标被商标局认可,而名人本人和社会公众也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来申请商标委员会撤销被抢注的名人姓名商标。例如,目前以刘翔作为商标的达48个、林书豪299个、姚明110个……而新成为奥运冠军的孙杨、叶诗文等人的姓名又成为新的抢注热点。

当然,名人可以通过法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因此,抢注名人姓名的行为,是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姓名侵权之诉。2011年底,武汉某公司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志使用,最终被法院判侵犯姚明姓名权,赔偿人民币30万元。

但是,从新一轮的抢注风来看,只用侵犯姓名权诉讼,难以遏制这一问题。因为,这种诉讼只是事后的,且维权成本高,难以应付多如牛毛的抢注事件。最好的方法是在《商标法》中对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作规范,从源头上遏制这种风气的蔓延。这方面在国外有立法先例可循,例如《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明确规定,未经本人、继承人、相应主管机关或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同意,属于俄罗斯历史和文化财富的著名人物的姓、名、笔名及其派生名、其肖像或临摹作品的复制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们也可以考虑在《商标法》对利用名人姓名及同音、近似名进行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什么情形下属于恶意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不予登记或者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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