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形式之一,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发生矛盾的当事人之间组织协商、解决纠纷的社会活动。商标纠纷调解是指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商标纠纷的活动。根据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商标纠纷调解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司法调解。
上述三种调解形式各有特点。其中,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形成时间最早,在我国有深厚的传统;行政调解起步较晚,且由于行政机关进行调解需要有相关法律的授权,所以行政调解能解决的纠纷类型较为有限;诉讼调解正在成为当事人优先选择的调解方式,在众多的调解模式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过诉讼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从可执行的角度来说,诉讼调解对当事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同时,商标纠纷的复杂性使得商标纠纷的解决需要有专门的商标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法院对知识产权纠纷审理方面经验充足,也可以比较深刻地了解和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因此,诉讼调解成为当事人选择调解的主要方式。
商标纠纷诉讼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彼此之间发生的商标权纠纷,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商标纠纷存在特殊性,除应满足一般民事纠纷诉讼调解的特点外,诉讼调解还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专业性。商标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性问题,如商标纠纷侵权认定问题、商标相似混淆问题、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调解员对商标有关专业问题非常了解,还需要调解员对复杂的法律规则、消费者认知等进行准确的理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在充分了解纠纷的情况下,能够迅速、直接地抓住纠纷解决的要点,从而有助于节省纠纷解决的时间和费用。二是高效性。在法院案件量和工作量日益增长以及司法资源持续缺乏的背景下,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快捷、高效地解决商标纠纷的方式。调解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可以立即开始谈判,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纠纷,大大节约了纠纷解决的时间。三是灵活性。与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相比,商标诉讼调解更加具有灵活性,且可以采用创新的方式解决当事人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争议。诉讼调解不受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影响,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在达成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之前,都可以退出调解,不受时间限制。四是非公开性。对于企业来说,公开的商标纠纷将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可能影响企业股票价格或银行授信。而调解具有非公开性,诉讼调解为商标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必要的隐私保护,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可以共同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内容摘自《商标代理合规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