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禁止注册具有功能性的商品外观的商标,其目的在于确保具有实用价值或美学的商品特征不能通过获取无限续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被永久保护,以鼓励合法的市场竞争。如果三维标志被认定具有功能性,即使经过长期使用也不能获得注册。因此,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需要对三维标志是否有功能性进行判断。
常见的三维标志的功能性包括: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三维形状组成,即该三维形状是为实现商品固有的目的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三维形状,则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三维标志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具备的商品三维形状组成,即该三维形状是为使商品具有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须使用的三维形状,则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三维标志仅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三维形状组成,即该三维形状是为使商品的外观或造型具有美学价值,进而实质性地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所使用的三维形状,则该三维形状具有功能性。
三维标志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三维标志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和三维标志商标与平面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审查时应考虑商标中三维形状的任一可观察角度,并就观察到的表现内容及视觉效果与他人在先商标进行对比。
第一,三维标志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仅由三维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商标,其整体视觉效果与他人在先的三维标志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形状和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的三维标志商标,若其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形状部分或者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部分与他人在先的三维标志商标对应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形状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组合而成的三维标志商标,若两件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若两件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部分区别较大,相关公众能够据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不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第二,三维标志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仅由三维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平面商标在整体上视觉效果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由三维形状和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的三维标志商标,若其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形状部分与他人在先的平面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其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部分与他人在先的平面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均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内容摘自《商标代理合规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