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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许阿姨”状告“徐阿姨”,法院:构成商标侵权,判赔4.8万元
发布时间:2025-04-11

 许阿姨糕团店是南京名气较大的网红青团店,很多来南京玩的游客会来这里买一份蛋黄肉松青团。但也有不少人反映,自己买错了,买的是徐阿姨糕团店的。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徐阿姨糕团店傍靠网红品牌,被判赔偿4.8万元。

许阿姨糕团店许阿姨糕团店

  原告某糕点公司的许阿姨糕团店自2014年开始经营至今,在糕团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已成为小吃街里的网红糕点。2024年,原告发现被告使用“徐阿姨”标识销售糕团类商品,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徐阿姨糕团店徐阿姨糕团店

  “‘徐阿姨’与‘许阿姨’商标读音相近,被告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我方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原告某糕点公司表示。

  “许和徐均为常见姓氏,并非原告独占使用,而且两者商标的首字并非同一字体,双方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辩称。

  法院认为,认定商标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对于具有呼叫功能的文字商标,其近似性的判断应当主要考虑文字读音。被诉商品标识虽然在首字上存在书写差别,但两者均包含相同的“阿姨”,词语结构相同、发音呼叫相近,呈现较明显的相似性;且该标识经原告在糕团类商品上的持续使用,已具备一定显著性,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易从整体上对被诉侵权标识和涉案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区分,因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被告已构成对原告涉案“许阿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注册商标核准范围内突出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赔偿原告某糕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8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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