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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如何认定应查清哪些事实
发布时间:2021-10-27

  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某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判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属于侵犯某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那么商标侵权如何认定应需要查清以下事实: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其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一、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的一般参考因素

  1、发音相似

  文字发音相似,主要指文字发音时的重音和口型等。在后申请的商标如果其发音与在先的合法商标近似,并且商品是相关联的,则就会有混淆的可能性。例如“飘柔”与“漂柔”商标的文字不同,但在读音上却相同。如法国“萝特孀”商标与深圳“梦特娇”商标之争中,法院指出被告在发票上所写的“梦特娇”的文字,与原告享有的“萝特孀”商标发音相同构成近似,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外观相似

  “从人类的认知规律来看,音、形、义近似的符号在相同语境下容易产生混淆”。而对图形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主要是看其构图和颜色组合是否近似。在考虑这种商标时,必须考虑这些商标对于潜在购买者的视觉影响。尽管两商标会有许多不同之处,但给一般消费者的总体印象是基本一样的,就可以判定为近似。

  3、含义相似

  如果商标的含义相同或近似,尽管商标的外观和发音都不相同或相似,也会造成商标的近似。如“金鸡”与“公鸡",虽然它们字形、读音均不同,但却会给消费者留下近似的印象,从而有可能导致混淆。

  二、确立商标近似或相同判断标准应遵循的原则实践中,在确立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判断标准中,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隔离比较原则

  也称为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原则,是指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将欲比较的两个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对比。这是一种基本的比较商标近似的比对方法。在市场中,消费者通常凭借其以往购物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模糊印象购买商品。在购买过程中,他们只会将所见到的商标与脑海中记忆的商标进行对比,而不会注意到两商标之间

  的细微差别。采用隔离比较原则,就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造成混淆可能性的真实情况,从而可以使法官更科学地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2、整体比较原则

  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对原则,是指将两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将商标分割成几个不同的部分,就相应的部分进行对比。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地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而不是单个要素的简单叠加。因此,当两个商标从局部上看某些要素是不相同的,但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时,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时,就应当认定它们为近似商标。

  3、要部比对原则

  也称为主要部分比较原则,是指将商标中的显著部分抽离出来进行比较和对照,它是对整体观察的必要补充。“主要部分决定了相关公众对商标的印象,而次要部分给相关公众的印象仅具有辅助作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商标最显著、最醒目、最易引起购买者注意的部分。如果两商标主要部分相同或近似,两商标就构成近似”。采用主要部分比较主要是根据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来确定的。一般来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主要关注商标的显著部分,即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如果两个商标的显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就可以判断为商标近似

  商标侵权如何认定应查清哪些事实?

  1、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该注册商标的注册号、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情况、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情况,该注册商标申请日期、准予注册决定做出日期、注册商标有效期,商标注册人姓名或者名称,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知名度等。

  2、被控侵权标志及其使用情况。包括被控侵权标志的构成要素,使用该标志的被控侵权商品或者服务情况,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方式、使用场合、使用时间等。

  3、将被控侵权行为或者被控侵权商品上所实际使用的标志,与该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进行比对,判断二者是否相同标志或者近似标志。

  4、将被控侵权标志所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对,判断二者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

  5、被控侵权行为或者被控侵权商品上对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即,是否体现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功能。

  6、被控侵权行为或者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是否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即,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该注册商标和使用被控侵权标志的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该注册商标和使用被控侵权标志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标志与已注册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该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该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该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7、被控侵权行为或者被控侵权商品上,对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是否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8、被控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不侵权抗辩事由。如,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指示性使用抗辩、描述性正当使用抗辩、商标权权利用尽抗辩,拟保护的注册商标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商标,被控侵权行为属于规范使用自己注册商标、且拟保护的他人注册商标并非在先驰名商标,被控侵权商标是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等等。

  前述第三项至第六项均为肯定性结论,且第七项第八项为否定性结论,就应当判定被控侵权行为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被控侵权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在相同商品上作商标使用的,不以混淆为商标侵权判定要件,或者说是推定混淆;被控侵权商标与该已注册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虽然是在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作商标使用,但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判定为侵犯该已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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